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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文章字数:16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凡2023年3月31日以前被我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