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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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 倩)10月7日,我市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10月8日至12月20日,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通知》明确,参保缴费对象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90元/人缴纳。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其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参保居民可以通过中国银联、支付宝、微信自助缴费终端的社保费模块自助缴费,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经办银行的柜面窗口或手机银行办理缴费,也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办理参保流程和参保缴费渠道、途径便捷多样。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去年我市医保参保人数为1994814人,参保率达98.13%。同时提醒,今年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税务部门同医保部门商定后向社会通告,全市统一执行。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明确,参保缴费对象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90元/人缴纳。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其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参保居民可以通过中国银联、支付宝、微信自助缴费终端的社保费模块自助缴费,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经办银行的柜面窗口或手机银行办理缴费,也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办理参保流程和参保缴费渠道、途径便捷多样。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去年我市医保参保人数为1994814人,参保率达98.13%。同时提醒,今年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税务部门同医保部门商定后向社会通告,全市统一执行。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