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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抚养费用起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文章字数:661
  本报讯 (通讯员 寇宇婷)12月8日,商州区人民法院沙河子法庭法官通过精准释法,迅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据了解,蒋某与贺某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蒋某哲、蒋某晗,双方因家庭琐事等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蒋、贺二人于2018年7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蒋某哲、蒋某晗均由父亲蒋某抚养,母亲贺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贺某便杳无音讯,亦从未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蒋某既要在外务工维持家用,又要照顾年纪尚小的孩子,期间多次不堪重负生病住院。由此,蒋某哲、蒋某晗将母亲贺某诉至法院,要求贺某补足其未支付的抚养费并按期支付后续抚养费。
  法官迅速通过被告家人与贺某取得联系。经调查,贺某认为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不归自己所有,自己与孩子之间已无抚养关系,便不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官当即在线普法,严肃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的设置不仅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基础物质条件,更是给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一个弥补自身角色缺席的机会,即使情感缺位,但对孩子的关爱不能停止,对孩子的抚养更不能缺席。”商州区人民法院沙河子法庭法官张瑞说。
  通过精准的释法明理,被告贺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补足、支付孩子抚养费,该案当日即调解结案。同时,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蒋某同意,被告贺某可分期支付离婚至今未按期支付的抚养费,并自《调解书》生效后次月按期支付每月抚养费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