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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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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文章字数:5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
  一、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报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https://sn.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s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陕西市场监管”公众号或“商洛市场监管”公众号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法律后果
  年报公示信息一定要完整、客观、真实,特别是资产状况、股东出资、投资担保等信息要应报尽报,不得空报或瞒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