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要求严格落实开发区规划环评推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文章字数:914
本报讯 (记者 汪 瑛 通讯员谢 勇)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开发区规划环评推进区域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充分发挥开发区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强化与项目环评的高效联动,加快建设项目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好“园区建设提标扩容攻坚战”,推进区域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通知指出,开发区是推动县域工业化快速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更是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区域。各县区政府要深入研究、协调、解决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规划环评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审批完善开发区规划。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统筹推进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整改现有生态环境问题;严把开发区环境准入,在招商引资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加强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编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细化明确开发区及各片(园)区、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每年开展一次开发区环境应急演练,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通知要求,各开发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同步规划,优先实施供热供气、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入驻建设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县区出境国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涉中心市区和各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涉气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达到环保绩效要求。优化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集聚高品质环境要素,提升开发区环境承载能力,持续改善开发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绿色低碳循环的实体经济入园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通知要求,各开发区要积极申报规划与建设项目联动试点,对纳入联动试点的开发区实行免于项目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打捆”审批、简化环评内容、优化公众参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在编制(修编)发展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报有规划环评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强化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开发区生态环境安全。
通知指出,开发区是推动县域工业化快速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更是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区域。各县区政府要深入研究、协调、解决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规划环评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审批完善开发区规划。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统筹推进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整改现有生态环境问题;严把开发区环境准入,在招商引资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加强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编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细化明确开发区及各片(园)区、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每年开展一次开发区环境应急演练,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通知要求,各开发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同步规划,优先实施供热供气、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入驻建设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县区出境国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涉中心市区和各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涉气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达到环保绩效要求。优化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集聚高品质环境要素,提升开发区环境承载能力,持续改善开发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绿色低碳循环的实体经济入园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通知要求,各开发区要积极申报规划与建设项目联动试点,对纳入联动试点的开发区实行免于项目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打捆”审批、简化环评内容、优化公众参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在编制(修编)发展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报有规划环评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强化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开发区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