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一男子醉驾 找人“顶包”被拘役
文章字数:490
本报讯 (通讯员 陈 菁)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今年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汽车与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从事故现场逃逸后唆使其妻子李某某冒充司机,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程序,被公安机关识破后才如实供述。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唆使他人冒充司机,严重侵犯公共安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司法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广大驾驶员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肇事后应及时报警,逃逸、“顶包”等行为不但不能逃脱法律责任,还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同时,“顶包”的人也要注意,感情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不要把“情义”用错了地方。
今年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汽车与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从事故现场逃逸后唆使其妻子李某某冒充司机,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程序,被公安机关识破后才如实供述。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唆使他人冒充司机,严重侵犯公共安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司法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广大驾驶员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肇事后应及时报警,逃逸、“顶包”等行为不但不能逃脱法律责任,还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同时,“顶包”的人也要注意,感情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不要把“情义”用错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