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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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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首例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
文章字数:515
  本报讯 (通讯员 刘 超)7月23日,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辖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武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武某某系山阳县某小区某栋6楼的居民,2023年7月15日23时20分许,因不满楼下烧烤摊客人吃饭声音过大影响其与家人休息,从其住房窗户向楼下烧烤摊东侧人行道旁抛掷了一个空啤酒瓶,并对着楼下烧烤摊的顾客谩骂,随后楼下吃饭客人与武某某发生争吵,武某某又先后两次向楼下抛掷了两个空啤酒瓶,饭店老板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武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到案后,武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武某某向楼下抛掷啤酒瓶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抛掷地点人员聚集,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对于噪音过大影响居民休息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比如向物业或派出所反映处理,而不是通过高空抛物这样危险的行为去制止。对于禁止高空抛物行为,除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之外,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行动起来,提高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