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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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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起纠纷 温情化干戈
本报通讯员 张宁
文章字数:1414
  “感谢法官公正执法、高效执行,让我们既拿到了赔偿款,也挽救了亲情!”5月8日,李某峰家属满怀感激之情,来到商州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高效执结为民解忧,尽职尽责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赵斌手中,这起历时三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申请人李某峰与被申请人李某战系同族叔伯兄弟。2022年6月,李某战母亲离世,李某峰前往帮忙操办丧事。当晚招待宾客时,李某峰过量饮用白酒,不幸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峰家属认为,李某战作为丧事主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遂向商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商州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饮酒风险应具备合理认知,需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战虽无强制劝酒行为,但作为丧事主办人,未对饮酒者状态进行有效关注和提醒,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李某战不服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战并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峰家属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商州法院执行法官赵斌迅速向李某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全面查控其名下财产。经查,李某战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强烈,拒不配合执行。在双方约谈现场,李某峰妻子哭诉道:“李某峰是家里的顶梁柱,给你们家操持丧事却丢了命,我一个妇道人家,上有老下有小,往后日子可怎么过?”李某战则辩称:“他出事后我第一时间就送他去西京医院抢救,还垫付了三万多元,已经仁至义尽,凭啥告我?”现场气氛剑拔弩张。
  赵斌法官意识到,简单强制执行不仅难以实现执行目的,还会加剧两家矛盾,破坏亲属关系。他随即转变执行策略,先耐心安抚双方情绪,随后从法律层面严肃向李某战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同时以亲情为切入点,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申请人家庭的困境与悲痛。经过反复沟通,李某战终于解开心中症结,主动提出因家庭困难,希望给予筹款时间。一个月后,李某战将15万元赔偿款全额缴纳至法院账户,这起持续三年的纠纷最终圆满执结。
  商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远尧表示,此案的高效执结,是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持续把审慎谦抑、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让执行工作既彰显司法威严,又传递司法温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特别提醒,饮酒、劝酒、灌酒、陪护等环节若存在过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类行为需格外警惕:强制劝酒或恶意灌酒,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患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肝病)仍劝酒,或用“不喝不是朋友”等话术逼迫饮酒,可能被认定为“主动加害”;未阻止危险行为,饮酒后未对同饮者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如放任其醉酒驾驶、独自前往危险区域,可能因“未尽合理陪护义务”担责;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酒局组织者需确保参与者安全,包括控制饮酒量、安排代驾或护送等,若未提醒风险,可能担责;同饮者未及时救助,发现同饮者出现酒精中毒症状,未及时送医或拨打急救电话,可能因“延误救治”被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及第1198条(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劝酒、陪护疏忽等导致损害,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生命无价,劝酒有度,聚会宴请时莫忘安全底线,避免“欢聚”变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