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三)
文章字数:502
四、住院待遇
1.市内住院

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2%。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异地就医
省内异地就医,起付标准不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降低10%。跨省就医,按程序备案报销比例降低10%,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再降低5%。
3.大病互助基金
(1)补充医疗保险部分。年度内报销费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限额的费用,按照90%比例报销。
(2)大病二次报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可按比例进行大病二次报销。参保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
4.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
(1)医保药品。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剩余部分纳入政策范围内按政策报销;丙类药品全部由个人全额负担。
(2)医用耗材。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部分,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5000元至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20000元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特检特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在门诊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自付30%。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供稿)
1.市内住院

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2%。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异地就医
省内异地就医,起付标准不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降低10%。跨省就医,按程序备案报销比例降低10%,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再降低5%。
3.大病互助基金
(1)补充医疗保险部分。年度内报销费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限额的费用,按照90%比例报销。
(2)大病二次报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可按比例进行大病二次报销。参保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
4.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
(1)医保药品。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剩余部分纳入政策范围内按政策报销;丙类药品全部由个人全额负担。
(2)医用耗材。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部分,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5000元至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20000元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特检特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在门诊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自付30%。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