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债权可继承
文章字数:628
本报讯 (通讯员 刘 妍)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他的债权会消失吗?亲属能否继承他的债权?
张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山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汪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4万元。后因汪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死亡。张某女儿张小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自己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申请执行人张某死亡,张小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裁定变更张小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多种情形,本案系第二条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张某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即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在配偶、父母均已离世的情况下,法院对张小某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执行中当事人死亡的,通常通过变更当事人或者执行遗产处理,无需重新起诉。实践中,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在世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张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山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汪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4万元。后因汪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死亡。张某女儿张小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自己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申请执行人张某死亡,张小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裁定变更张小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多种情形,本案系第二条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张某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即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在配偶、父母均已离世的情况下,法院对张小某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执行中当事人死亡的,通常通过变更当事人或者执行遗产处理,无需重新起诉。实践中,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在世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