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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知识60问(十)
文章字数:849
  29、民主评议小组具体由那些人组成?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会议。
  30、民主评议会议都有哪些程序?
  答: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二)介绍情况。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三)评议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四)现场投票。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表示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六)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结果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3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进行审核与公示?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同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