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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政府下发森林高火险期防火戒严令
文章字数:761
  本报讯 (记者 方由朝)为了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政府和七县区政府日前分别发出森林高火险期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戒严令明确指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全市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农用地、荒地、河流滩涂、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坟园地带等都属于森林高火险区。
  戒严令强调,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禁火区内烧地边草、烧火粪、烧荒垦地、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必须报告村组干部,落实监护责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引发火灾;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严禁在林区使用“电猫”设置高压电网非法狩猎;禁止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活动。凡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林区野外用火,由林业、公安部门视情况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项处理。造成森林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戒严令要求,各县区应当组织林业部门、镇办、村组、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严禁入山人员和车辆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各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半专业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切实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