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2129
问:水法对百姓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限定对象是一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
其中,百姓最应该了解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问:水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排污口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老百姓最关心的水安全问题,莫过于自己喝的水是否干净、安全,同时,这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最为关切的。因此,水法第三十四条,对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都有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为了保证第三十四条能够被严格执行,水法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具体罚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水法对于妨碍河道行洪活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河道是洪水宣泄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但是实际生活中,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比较普遍,特别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搞建设,严重影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加重了防洪紧张局势,也影响了自身安全。因此,水法第三十七条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问:水法对老百姓用水计量及收费有何明确规定?
答:水法第四十九条对于目前在全国各城市逐渐开展的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早有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各用水户用水的多少。此外,还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也就是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以此激励用水户通过节约用水,节约水费支出。为了进一步节约用水,还需要制定各行各业和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问:如发生水事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在日常的生活中,老百姓也许面临水事纠纷的情况不会很多,但是万一遇到,水法第五十七条对于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以案说法:在禁采区偷采地下水当重罚
某日,山东省烟台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偷采地下水洗车,执法人员迅速赶到芝罘区幸福一村一处洗车场。当时洗车工否认使用地下水,现场也没有明显痕迹。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在洗车场旁边的一把大坐椅下找到了非法开采的地下水井。随后,水行政执法人员立刻给业主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暂扣其取水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5种法定情形(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之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依照以上规定,未经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未缴纳水资源费,且无法定情形而非法取用地下水的,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要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目前,我国地下水超采问题日益严重,烟台市芝罘区属地下水禁采区,按照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地下水禁采区非法取用地下水,有必要从重处罚,即在水法规定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中,给予较高额度的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限定对象是一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
其中,百姓最应该了解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问:水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排污口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老百姓最关心的水安全问题,莫过于自己喝的水是否干净、安全,同时,这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最为关切的。因此,水法第三十四条,对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都有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为了保证第三十四条能够被严格执行,水法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具体罚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水法对于妨碍河道行洪活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河道是洪水宣泄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但是实际生活中,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比较普遍,特别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搞建设,严重影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加重了防洪紧张局势,也影响了自身安全。因此,水法第三十七条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问:水法对老百姓用水计量及收费有何明确规定?
答:水法第四十九条对于目前在全国各城市逐渐开展的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早有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各用水户用水的多少。此外,还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也就是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以此激励用水户通过节约用水,节约水费支出。为了进一步节约用水,还需要制定各行各业和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问:如发生水事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在日常的生活中,老百姓也许面临水事纠纷的情况不会很多,但是万一遇到,水法第五十七条对于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以案说法:在禁采区偷采地下水当重罚
某日,山东省烟台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偷采地下水洗车,执法人员迅速赶到芝罘区幸福一村一处洗车场。当时洗车工否认使用地下水,现场也没有明显痕迹。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在洗车场旁边的一把大坐椅下找到了非法开采的地下水井。随后,水行政执法人员立刻给业主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暂扣其取水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5种法定情形(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之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依照以上规定,未经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未缴纳水资源费,且无法定情形而非法取用地下水的,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要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目前,我国地下水超采问题日益严重,烟台市芝罘区属地下水禁采区,按照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地下水禁采区非法取用地下水,有必要从重处罚,即在水法规定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中,给予较高额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