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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镇安检察院试行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文章字数:311
  本报讯(王翀)1月15日镇安县西口回族镇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镇安县公安局于1月22日将此案移送镇安县检察院审查逮捕。侦监科干警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宋某已65岁,双耳听觉失敏,且只会说当地方言,后经科室讨论,在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决定在此次审查逮捕讯问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当日的讯问中,侦监科干警分工协作,由两名干警进行讯问记录,一名干警负责录音录像,虽全程耗费时间较长,但在向嫌疑人宣读笔录时没有出现一次错记漏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阶段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镇安检察院将在日后的工作中继续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