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院五项举措推动行政审判工作
文章字数:892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为了使该规定落到实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五项措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法律宣传到位。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该院行政庭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在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前,行政庭庭长在商洛电视台做了一期专题访谈,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八大亮点,尤其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进行了阐述。该院还利用给行政机关培训授课、召开联席会议等机会,进一步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行讲解宣传。
二是首次通知到位。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届时参加庭审。
三是庭前告知到位。由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较长,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由于事务多忘记了开庭时间,该院工作人员在临近开庭的前三天再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
四是联系沟通到位。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忙,客观上存在出庭应诉困难的实际情况,该院就开庭的具体时间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开庭时间,避免时间冲突。对于一把手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可以另行指派分管副职出庭应诉。
五是诉讼指导到位。行政机关负责人理论水平较高,行政管理能力强,但对于如何出庭应诉,熟悉程度相对不足。对此,办案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庭前准备、庭审规则、庭审程序、答辩技巧等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促进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经统计,自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商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6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3件,出庭应诉率达到55%。对于确实因故不能到庭的,均向法院作了情况说明,并委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商洛中院今后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周世安)
一是法律宣传到位。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该院行政庭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在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前,行政庭庭长在商洛电视台做了一期专题访谈,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八大亮点,尤其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进行了阐述。该院还利用给行政机关培训授课、召开联席会议等机会,进一步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行讲解宣传。
二是首次通知到位。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届时参加庭审。
三是庭前告知到位。由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较长,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由于事务多忘记了开庭时间,该院工作人员在临近开庭的前三天再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
四是联系沟通到位。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忙,客观上存在出庭应诉困难的实际情况,该院就开庭的具体时间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开庭时间,避免时间冲突。对于一把手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可以另行指派分管副职出庭应诉。
五是诉讼指导到位。行政机关负责人理论水平较高,行政管理能力强,但对于如何出庭应诉,熟悉程度相对不足。对此,办案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庭前准备、庭审规则、庭审程序、答辩技巧等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促进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经统计,自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商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6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3件,出庭应诉率达到55%。对于确实因故不能到庭的,均向法院作了情况说明,并委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商洛中院今后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周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