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一村民盗伐国有林木被判刑
文章字数:475
本报讯(唐红 卫闵戈)近日,洛南县高耀镇一村民李某某因盗伐国有林木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2月21日,洛南县国有古城林场护林员向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古城林场李塬工区油松采种基地17株油松采种母树被盗伐”。经过森林公安民警走访调查,发现高耀镇李塬村西坡组村民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审讯,其对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月21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携带手锯等作案工具,先后潜入洛南县国有古城林场李塬工区碾盘沟林坡、西塬工区垫子沟林坡内,盗伐油松树17株,折合蓄积量2.7712立方米。侦查期间,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将盗伐的林木退还给洛南县国有古城林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古城林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12月21日,洛南县国有古城林场护林员向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古城林场李塬工区油松采种基地17株油松采种母树被盗伐”。经过森林公安民警走访调查,发现高耀镇李塬村西坡组村民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审讯,其对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月21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携带手锯等作案工具,先后潜入洛南县国有古城林场李塬工区碾盘沟林坡、西塬工区垫子沟林坡内,盗伐油松树17株,折合蓄积量2.7712立方米。侦查期间,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将盗伐的林木退还给洛南县国有古城林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古城林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