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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调
文章字数:369
    本报讯(王瑜)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商政人社发(2016)183号),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这是继2014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后,我市又一次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调整后,新的工伤保险由原来的三类企业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重新划分为八类行业费率,一至八类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行业划分更加精细化、准确化,各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有基础上适当降低。生育保险阶段性费率执行期满后,全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0.3%的标准,即由原来的0.6%调整为0.3%。
    此次费率调整是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工伤、生育的职工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同时,费率下调将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更加科学、合理,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