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4.7万余名学生享受高中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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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龚胜利)8月24日,我市正式印发了《商洛市普通高中免费教育实施方案》,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实施普通高中免费教育。秋季学期,全市将投入免学费资金3400多万元,共有24所公、民普通高中学校4.7万余名普通高中在校生享受这一重大惠民政策。
《实施方案》指出,全市普通高中免费教育的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对象为在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具有全国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实施内容是指免除在校学生学费。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实施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学费,按照同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予以减收,严禁重复收费。
《实施方案》同时指出,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免除学费后,财政按照免学费标准和“免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给予学校补助,确保学校收入数量不减少、保障水平不降低。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家庭收取。普通高中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用经费、教育教学设备购置和校舍日常修缮等。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应分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要依据人口分布以及高中原则上设在县城的中小学布局总体要求,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普通高中学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债务化解工作,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在本级财力和当年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安排,各县区政府不得举借其他任何债务进行普通高中建设。每年春、秋学期开学前,各县区要提前向各学校预拨部分免学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保证开学正常运转。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借机随意提高学费标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实施方案》指出,全市普通高中免费教育的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对象为在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具有全国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实施内容是指免除在校学生学费。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实施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学费,按照同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予以减收,严禁重复收费。
《实施方案》同时指出,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免除学费后,财政按照免学费标准和“免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给予学校补助,确保学校收入数量不减少、保障水平不降低。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家庭收取。普通高中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用经费、教育教学设备购置和校舍日常修缮等。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应分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要依据人口分布以及高中原则上设在县城的中小学布局总体要求,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普通高中学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债务化解工作,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在本级财力和当年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安排,各县区政府不得举借其他任何债务进行普通高中建设。每年春、秋学期开学前,各县区要提前向各学校预拨部分免学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保证开学正常运转。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借机随意提高学费标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