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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杜某某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文章字数:908
    杜某某的儿子杜某遭遇车祸离世,青年丧子的伤痛使他一心想为儿子的离世找到公正的说法,但由于肇事车辆无法查找,凶手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使杜某某对办案机关产生极大的不满。后来,妻子因病离世的悲痛又再次降临到了杜某某身上。这接二连三的遭遇使其对生活失去了希望,一次又一次到政府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上访,为其悲惨遭遇找到情绪的发泄口。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多,导致家业荒废、生活困苦,使其逐渐产生了以信访方式假借维护个人正当利益谋取不当利益的心理,逐以上述理由多次赴省、进京并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杜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于2014年4月22日,窜至北京市西域区平安里西大街42号中纪委门前,与其他上访人员一同采取用蹲坐、跪门方式上访,围堵中纪委大门,经劝阻拒不离去,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指控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2014年4月23日,杜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移交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在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主观上,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是明显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其不正常的个人需求。本案中,杜某某的行为显属上述四中变现形式中的第四种,同时,上访人的犯罪动机与大多数非正常上访人员的目的一致,明显是想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扩大事情的影响,以满足其非法利益的获得。对杜某某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维护了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同时,对于其他缠访闹访的老信访人群有着以儆效尤的社会效果,对于有效削减信访案件存量,减轻基层稳控压力,彰显法律公平公正,重构信访工作秩序,促使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