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文章字数:986
本报讯(记者 刘婷)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成立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加强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协同联动,快速高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因借资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等行为造成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落不实的一律不予审批。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开工新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并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同时,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发改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支付,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欠薪应急处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在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帮助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问题;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局面,全面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成立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加强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协同联动,快速高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因借资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等行为造成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落不实的一律不予审批。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开工新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并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同时,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发改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支付,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欠薪应急处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在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帮助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问题;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局面,全面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