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扶持办法
文章字数:1517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省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要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凡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A档205元/人·月,B档170元/人·月,C档70元/人·月。
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人员按标准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比例项进行增发,不得累加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儿童每人每月增发30%;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50%;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30%;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50%;单亲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每人每月增发30%,父母一方去世的每人每月增发50%;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增发70%;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增发60%。
第三条 对已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可按原政策再给予1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
第五条 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0元门诊救助金,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愿参合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为2万元,二次救助比例为20%,封顶线为3万元。一般困难群众报销后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40%,封顶线为1万元。
第六条 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后,仍无法达到脱贫标准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按脱贫标准补足差额,确保兜底脱贫。
第七条 高龄补贴。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生活保健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50元/人·月;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100元/人·月;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200元/人·月;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300元/人·月。
第八条 卫生补助。参合最低生活保障患者因病住院,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最低生活保障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免收床位费,治疗费优惠20%。对最低生活保障患者的急重危伤病急救费用,在各类保险、救助支付后的缺口资金,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将残疾人治疗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国家规定的九类康复治疗项目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第九条 残疾补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8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三级30元/人·月,四级20元/人·月。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对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残疾儿童,一级12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三级80元/人·月、四级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一级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多重等5类残疾人,按100元/人·月补助。
第十条 社保补助。对暂时没有能力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五类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缴费入口补贴:2015年前未缴费的贫困老年人,按1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200元;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175元;计划生育双女户统一按2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五保户按照3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五类特殊人群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按2:8分担。
第十一条 各项救助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和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凡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A档205元/人·月,B档170元/人·月,C档70元/人·月。
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人员按标准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比例项进行增发,不得累加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儿童每人每月增发30%;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50%;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30%;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50%;单亲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每人每月增发30%,父母一方去世的每人每月增发50%;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增发70%;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增发60%。
第三条 对已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可按原政策再给予1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
第五条 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0元门诊救助金,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愿参合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为2万元,二次救助比例为20%,封顶线为3万元。一般困难群众报销后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40%,封顶线为1万元。
第六条 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后,仍无法达到脱贫标准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按脱贫标准补足差额,确保兜底脱贫。
第七条 高龄补贴。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生活保健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50元/人·月;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100元/人·月;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200元/人·月;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300元/人·月。
第八条 卫生补助。参合最低生活保障患者因病住院,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最低生活保障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免收床位费,治疗费优惠20%。对最低生活保障患者的急重危伤病急救费用,在各类保险、救助支付后的缺口资金,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将残疾人治疗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国家规定的九类康复治疗项目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第九条 残疾补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8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三级30元/人·月,四级20元/人·月。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对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残疾儿童,一级12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三级80元/人·月、四级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一级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多重等5类残疾人,按100元/人·月补助。
第十条 社保补助。对暂时没有能力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五类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缴费入口补贴:2015年前未缴费的贫困老年人,按1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200元;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175元;计划生育双女户统一按2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五保户按照3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五类特殊人群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按2:8分担。
第十一条 各项救助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和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