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
文章字数:1030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1.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担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2.避灾生态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1.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办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
1.县(区)内安置
选择集中安置(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2.跨县区安置
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分散安置和跨省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3.商品房去库存安置
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兑付资金补助。
四、其他
1.各县区应根据搬迁群众依照政策规定选择的搬迁去向和安置方式足额及时兑现相应的资金补助,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2.移民搬迁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统筹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使用,国家筹集的建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安置房补助,国家筹集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账、不得统筹用于非移民搬迁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1.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担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2.避灾生态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1.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办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
1.县(区)内安置
选择集中安置(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2.跨县区安置
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分散安置和跨省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3.商品房去库存安置
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兑付资金补助。
四、其他
1.各县区应根据搬迁群众依照政策规定选择的搬迁去向和安置方式足额及时兑现相应的资金补助,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2.移民搬迁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统筹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使用,国家筹集的建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安置房补助,国家筹集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账、不得统筹用于非移民搬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