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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
文章字数:857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指的库存商品房应当是城镇规划区域内“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库存商品现房。二手商品房不纳入移民搬迁安置房补助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库存商品房适用于我市易地扶贫移民对象和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的安置。
    二、申请申报程序
    1.搬迁户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审核公示,县(区)审定公开的程序确定。
    2.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本地库存商品房,由所属房地产企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县(区)移民办审查。
    三、购房面积及交房时间
    1.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列入当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必须当年交房入住。
    2.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按照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建房面积。列入当年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必须当年交房入住。
    四、补助标准及自筹标准
    1.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建房资金按人补助2.5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可以适当方式纳入建房补助,搬迁户购房自筹资金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得超过0.25万元。
    2.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建房补助资金(含上楼奖励资金)补助到户,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具体到户到人补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五、资金兑付
    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应提交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完税票据、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县(区)移民办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兑现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由商品房所属房地产企业先与易地扶贫搬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县(区)移民办经搬迁户个人签字确认后,可以直接将补助资金兑付至商品房所属房地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