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启动
文章字数:973
今日零时起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
本报综合消息 “4月1日零时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将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新版医疗服务价格方案;与此同时,群众就医和医院运行将步入一个新模式。”这是记者从3月30日在西安召开的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启动会上获悉的。
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全面深化医疗改革的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今年我省医改工作的重大举措之一。此次价格改革医院范围是:市辖区以上(含市辖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包括军队、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价格改革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调整及资金补偿都将全部到位。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包含4个方面。一是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对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二是“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腾出的空间,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不作调整。规范和调整后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地、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三是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放开城市公立医院提供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殖、中医推拿、中医综合、医学美容及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床位、特需门诊诊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院综合各种因素自主制定。
四是夯实地方政府责任。按照省上统一的项目及价格政策规定,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结合当地财政补助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突出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持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据悉,省上规范和调整后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地、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本报综合消息 “4月1日零时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将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新版医疗服务价格方案;与此同时,群众就医和医院运行将步入一个新模式。”这是记者从3月30日在西安召开的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启动会上获悉的。
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全面深化医疗改革的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今年我省医改工作的重大举措之一。此次价格改革医院范围是:市辖区以上(含市辖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包括军队、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价格改革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调整及资金补偿都将全部到位。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包含4个方面。一是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对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二是“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腾出的空间,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不作调整。规范和调整后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地、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三是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放开城市公立医院提供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殖、中医推拿、中医综合、医学美容及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床位、特需门诊诊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院综合各种因素自主制定。
四是夯实地方政府责任。按照省上统一的项目及价格政策规定,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结合当地财政补助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突出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持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据悉,省上规范和调整后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地、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