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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安徽省公安厅来洛南县公安局考察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工作
文章字数:787
    本报讯(通讯员 何泓 记者 贾书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2016年下半年以来,为贯彻《决定》精神,提升公安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落实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在洛南县公安局试点推行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决定,洛南县公安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4月13日,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峰,带领省厅改革办、淮南市、宣城市、灵璧县、宣州区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察团,在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商洛市公安局、商洛市刑侦支队等负责人的陪同下,来洛南县公安局考察学习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上午10时,考察团一行来到公安大楼一楼大厅,兴致勃勃地观看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展板,听取县局负责人关于试点工作的简介。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洛南县公安局李建锋局长从探索刑侦改革新思路、上级公安机关精心指导、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出台“一制度两办法”、公开公正择优选聘、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等八个方面,向考察团系统讲述了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全过程。洛南县公安局作为商洛市和陕西省的改革试点单位,认真落实省市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效地推动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他们在省市公安机关的精心指导、县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明确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出台制定了完善的方案制度,确定了主办侦查员的责权利,落实了主办侦查员的职级待遇,建立了量化考核、依绩奖惩、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
    安徽省公安厅考察团认为,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顺利推行并取得实效,为各地公安机关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安徽省厅将汲取洛南县公安局的改革思路和先进做法,积极推进安徽公安刑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