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文章字数:1375
  1.临时救助的概念是什么?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由谁来施救?
  临时救助一般由县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3.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是谁?
  市、县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4.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分为两种:(1)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3)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4)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区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①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②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③不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急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重点人群日常排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特殊情况紧急处置: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