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 网约工的权益将如何保障
文章字数:2017
随着共享经济的到来,“网络平台+个人”的用工迎来了迅猛发展。于是,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外卖平台的外卖员、网约上门的私厨、保洁与医生、网络主播……一个被称作网约工的群体开始逐渐壮大,人们打开手机APP,指尖轻点,足不出户便可解决衣食住行的各种需求。然而在方便快捷的背后,却埋藏着各种隐患,争议的焦点就是网约工的身份问题。
网约工职业现状
“互联网+”时代里,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约工的服务,他们的工作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手机软件中的指令一响,他们就要立即行动,穿梭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据国家数据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已高达7000万人,2020年这一人数预计将超1亿。在很多人看来,网约工平均收入水平高,工作时间自由,但是网约工在工作中面临的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现象,致使网约工在遭遇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时无法获得赔偿金,在超时间加班后无法获得加班费,在工作中受伤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退休后也领不到养老金。再加上网约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一旦网约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是求助于劳动仲裁还是诉诸法院,他们都面临着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或救济的风险。且网约工数量巨大,身份问题解决,极易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约工法律保障困境
尴尬的“名分”问题。网约工劳动权益难保障,在于其“身份困扰”。在现有条件下,网约工与平台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很难作出简单直观的判定。一方面,平台从网约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劳动者身上,再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均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导致网约工的身份认定在法律上处于模糊地带。
“若即若离”的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到底是谁的员工,网络平台是信息提供商、平台提供商还是雇主,网约工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工作,是否签订合同、签订的是怎样的合同,平台有没有为网约工缴纳保险、养老金等并不明确,而网络平台公司有意回避这一问题。一些大的网络平台把自己定位一个信息服务商的角色,在当地找各种外包商和劳动者,把责任“甩锅”给别人。尽管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区别于传统企业,但网络平台应切实担负起自身责任,加强网约工的权益保障。
网约平台与网约工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地位悬殊,使得网约工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共享经济的特点,使得网约平台如网络订餐平台、网约车平台等,一般不无偿提供诸如交通设备等劳动工具,不重视劳动安全隐患的防范,却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解除用工关系等方式要求网约工保证服务质量,当发生未能完成订单或者劳动需求者对网约工服务结果不满意等情形时,就采用扣除或减损网约工报酬等方式将经营风险转移到网约工身上。
完善网约工权益保障势在必行
构建科学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互联网经济也不是法外之地,面对新型用工方式及由此形成的新型法律关系,相关法律应该积极适应,适时进行完善。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法理逻辑,对网约工和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判定二者为劳务关系,也有判定为劳动关系的。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劳动权益保障却有着天壤之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网约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明确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议网约工在加入网约平台时,对网约平台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遇到劳动争议时,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极为重要的证据。据了解,大部分网约工对入职签不签合同持无所谓的态度,还有的即便与平台签了合同,也从未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保险、工时、加班费、解除合同限制、经济补偿等事宜更是一知半解。网约工作为弱势群体,一定要做好维护自己权益的准备,不能发生纠纷了才考虑该怎么办。
各方合力共建机制,实现共同治理。构建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让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网约工。政府应引导、鼓励平台多承担社会责任,倡导建立行业用工规范,在保障网约工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满足不同经济形态的发展需要。同时,工会等部门也应该更多地参与进来,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和地域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努力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和员工组织,增强网约工的维权能力,使网约工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网约工职业现状
“互联网+”时代里,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约工的服务,他们的工作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手机软件中的指令一响,他们就要立即行动,穿梭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据国家数据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已高达7000万人,2020年这一人数预计将超1亿。在很多人看来,网约工平均收入水平高,工作时间自由,但是网约工在工作中面临的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现象,致使网约工在遭遇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时无法获得赔偿金,在超时间加班后无法获得加班费,在工作中受伤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退休后也领不到养老金。再加上网约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一旦网约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是求助于劳动仲裁还是诉诸法院,他们都面临着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或救济的风险。且网约工数量巨大,身份问题解决,极易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约工法律保障困境
尴尬的“名分”问题。网约工劳动权益难保障,在于其“身份困扰”。在现有条件下,网约工与平台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很难作出简单直观的判定。一方面,平台从网约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劳动者身上,再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均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导致网约工的身份认定在法律上处于模糊地带。
“若即若离”的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到底是谁的员工,网络平台是信息提供商、平台提供商还是雇主,网约工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工作,是否签订合同、签订的是怎样的合同,平台有没有为网约工缴纳保险、养老金等并不明确,而网络平台公司有意回避这一问题。一些大的网络平台把自己定位一个信息服务商的角色,在当地找各种外包商和劳动者,把责任“甩锅”给别人。尽管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区别于传统企业,但网络平台应切实担负起自身责任,加强网约工的权益保障。
网约平台与网约工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地位悬殊,使得网约工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共享经济的特点,使得网约平台如网络订餐平台、网约车平台等,一般不无偿提供诸如交通设备等劳动工具,不重视劳动安全隐患的防范,却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解除用工关系等方式要求网约工保证服务质量,当发生未能完成订单或者劳动需求者对网约工服务结果不满意等情形时,就采用扣除或减损网约工报酬等方式将经营风险转移到网约工身上。
完善网约工权益保障势在必行
构建科学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互联网经济也不是法外之地,面对新型用工方式及由此形成的新型法律关系,相关法律应该积极适应,适时进行完善。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法理逻辑,对网约工和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判定二者为劳务关系,也有判定为劳动关系的。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劳动权益保障却有着天壤之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网约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明确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议网约工在加入网约平台时,对网约平台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遇到劳动争议时,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极为重要的证据。据了解,大部分网约工对入职签不签合同持无所谓的态度,还有的即便与平台签了合同,也从未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保险、工时、加班费、解除合同限制、经济补偿等事宜更是一知半解。网约工作为弱势群体,一定要做好维护自己权益的准备,不能发生纠纷了才考虑该怎么办。
各方合力共建机制,实现共同治理。构建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让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网约工。政府应引导、鼓励平台多承担社会责任,倡导建立行业用工规范,在保障网约工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满足不同经济形态的发展需要。同时,工会等部门也应该更多地参与进来,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和地域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努力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和员工组织,增强网约工的维权能力,使网约工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