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首起客运超载案公开宣判
文章字数:618
本报讯(张军锋)近日,洛南法院公开宣判该县首起客运超载案,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洛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超员驾驶由洛南县桑梓客运站发往石门镇石门街社区中型普通客运班车行驶至洛南县城关街道尖角村委会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48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且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案发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交通违法对周某某给予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笔者提醒:这起案件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以来,洛南法院审理的首起客运超载危险驾驶案。生命安全并非儿戏,超载驾驶万不可取,旅客运输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旅客运输的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洛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超员驾驶由洛南县桑梓客运站发往石门镇石门街社区中型普通客运班车行驶至洛南县城关街道尖角村委会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48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且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案发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交通违法对周某某给予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笔者提醒:这起案件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以来,洛南法院审理的首起客运超载危险驾驶案。生命安全并非儿戏,超载驾驶万不可取,旅客运输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旅客运输的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切莫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