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详细解读“八不准”
文章字数:1597
耕地保护关系国家粮食安全。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八不准”政策解读,为全社会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意识提供参考。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此外,省自然资源厅还对如何合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进行了解读。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就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明确以下政策。
一、农民建房指标怎么安排
指标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农民建房规划怎么布局
加强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三、农民建房手续怎么办理
下放审批权限。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批准。
四、农民建房还有哪些约束条件
以“三个不得”厘清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底线: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二是特别注重分户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三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此外,省自然资源厅还对如何合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进行了解读。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就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明确以下政策。
一、农民建房指标怎么安排
指标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农民建房规划怎么布局
加强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三、农民建房手续怎么办理
下放审批权限。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批准。
四、农民建房还有哪些约束条件
以“三个不得”厘清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底线: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二是特别注重分户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三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