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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3月起陕西将执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文章字数:774
  本报讯 (陕西日报记者 孟 珂)省医保局、省人社厅日前印发通知,3月1日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在陕西统一执行。
  近年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行每年动态调整。此次目录调整中,共有111个药品新增进入目录,3个药品被调出目录。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新增药品包括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2个新冠治疗用药,涉及多发性硬化、脊髓性肌萎缩症等疾病的7个罕见病用药,以及22个儿童用药等。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双重减负效应,在未来两年内,新版医保药品目录预计将为患者减负超过900亿元。
  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要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和医保管理实际,完善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应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并作动态调整。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予以挂网。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根据要求,各地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占比、总额控制、定额标准、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集中带量采购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合理配备使用。鼓励定点医药机构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配备范围,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