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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中院审理一起学生玩耍受伤案
文章字数:736
  本报讯 (通讯员 任丹江 闫茜 梁石锋)近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因与他人发生正面碰撞,导致身体受伤,引发纠纷的案件。
  小学生李某与蓝某课间休息时,因在走廊相向奔跑,二人迎面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一颗牙冠折断,后续需三颗烤瓷牙修复治疗,5—10年更换一次。受伤后,双方监护人及学校就损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李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蓝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蓝某违反校规,在教学楼内奔跑,二人对这一行为后果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决李某与蓝某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上诉至商洛中院,要求蓝某及蓝某监护人与学校共同承担80%赔偿责任。
  商洛中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通过召开班级安全会议、批评提醒、安排值班老师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宣传,并提交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妥善管理职责。学生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将受伤学生送医,未延误救治,无相应过错。事故发生于课间休息时间,涉案学生奔跑时相互碰撞受伤,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要求学校制止偶发事件,超出了安全义务保障人的合理注意范围。李某此前因课间休息在楼道奔跑学校已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此次李某与他人相撞受伤,李某、蓝某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应承担平等 赔 偿 责任。因此,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