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护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文章字数:549
本报讯 (通讯员 周 伟)近日,商州区人民法院牧护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据了解,原告夏某与被告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生育儿子贾某辰。2020年4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贾某生活。后原告夏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却遭被告贾某拒绝,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为原则。牧护关法庭受理后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强硬表示拒绝原告探望孩子。考虑到探望权纠纷案的特殊性,一判了之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办案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经过法官倾力调解、柔性劝导,原、被告双方打开心结,就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场因探望孩子发生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牧护关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诉源治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情与法”相结合,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今后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我为群众办实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据了解,原告夏某与被告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生育儿子贾某辰。2020年4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贾某生活。后原告夏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却遭被告贾某拒绝,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为原则。牧护关法庭受理后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强硬表示拒绝原告探望孩子。考虑到探望权纠纷案的特殊性,一判了之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办案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经过法官倾力调解、柔性劝导,原、被告双方打开心结,就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场因探望孩子发生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牧护关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诉源治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情与法”相结合,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今后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我为群众办实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