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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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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文章字数:421
  商洛市德仓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与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现名称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我公司坐落于综合地质大队商州基地东院(原一分队)办公楼二栋三层共计64间、简易平房14间,共计78间及院内场地。
  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及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第4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现已5年未交付房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我公司决定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你公司承担。根据合同约定,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书见报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迁出。超期未迁出,视为你公司放弃存放在该物业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我公司有权予以处置。
  我公司可以向你公司主张由于你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租、违约金、滞纳金、预期应付款以及房屋空置费,并承担我公司因维护自己权益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特此通知
  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