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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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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官+巡回审理”解纠纷
文章字数:840
  本报讯 (通讯员 潘 育)8月19日,商州法院沙河子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这起纠纷经过巡回审理、面对面释法说理等多次调解,以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调解结案。
  6月11日,沙河子法庭将庭审“搬”到沙河子镇李堡子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内,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零距离”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了人民法庭“村居法官+巡回审理”的前沿阵地作用。
  据了解,原告商洛某农业养殖公司依法从事动物饲养、种畜禽生产等业务,在经营范围内人工繁育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2022年1月,原告购买了优良品质麝种6只,精心饲养等受益。今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林某某饲养的犬只咬破防护网闯入原告的饲养场,将原告饲养的林麝中两只雌性林麝咬死,并导致另外一只雄性林麝跑丢,以上共计导致原告损失约18万元。案发后原告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原告的林麝损害系被告林某某饲养的未管护犬只造成,协商赔偿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林某某则认为,原告饲养场的防护网轻易被狗咬开,且在狗追逐撕咬的过程中,原告方监管缺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合议庭和原被告一起前往原告的饲养场进行实地调查,对原告林麝的饲养场所、防护措施以及饲养场距被告林某某家的具体距离进行了现场查看。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大,被告家境相对贫困,法官又与社区干部进行了沟通,嗣后将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农村犬只散养现象比较普遍,伤人、损财事件也屡见不鲜,纠纷数量也逐年提高。本案中原告损失较大,我们经过多方考虑,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以期引起周边群众的重视,以文明的方式饲养犬只。同时,邀请村(社区)干部旁听,进一步激发村(社区)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官张瑞说。
  2个月以来,在法官和村(社区)的多次调解过程中,被告积极配合,表示愿意赔偿但家庭条件不好,原告也对被告的家庭情况表示理解,最后以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调解结案。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