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投诉举报典型案例
文章字数:1295
预付式消费权益保障案例  
  2024年7月10日,商洛市商州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樵某的投诉,称其2024年6月11日在商州区某烟酒茶店购买贵州53°飞天茅台一箱,价值15480元,并当场支付了全额货款,因该店无现货,店家出具了一张提货单,约定6月底提供商品。到期后,该店未交付商品。投诉人多次与店方沟通让其退款,该店负责人刘某称店已转让,因资金紧张,只能分期退款,投诉人不同意分期。诉求:全额一次性退款。
  经商州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被投诉人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进行了道歉,并于2024年7月29日将15480元货款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商州综合执法大队合理适用法律法规,确保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住宿停车损失赔偿案例
  2024年8月6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孙先生投诉:其8月4日入住陕西花溪弄某酒店,由该酒店前台引导其将车停在洛宁密阵公司停车位。8月6日办理离店手续回西安途中,发现两个轮胎漏气,经检查系人为原因所致。孙先生与酒店同时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嫌疑人员为一精神病患者,五保户,无民事行为能力。诉求:酒店赔偿更换轮胎费用1800元。
  经过调查,孙先生反映情况属实。酒店认为,嫌疑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酒店无过失,拒绝赔偿孙先生的经济损失。后经协商调解,酒店认识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先行赔付费用1800元。孙先生表示非常感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本案中,酒店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投诉行政复议驳回案例
  2024年10月18日,于某通过12345平台投诉称:10月13日通过抖音购得镇安县某公司一款18.9元的猕猴桃醋,发现产品没有标注产品类型和含量,诉求10倍赔偿并对企业进行处罚。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被投诉产品包装标签印有“酿造食醋”和总酸含量。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并出具《拒绝调解书》。10月22日,依法终止调解并回复。另查明,于某在12315平台共投诉125次,举报340次。
  10月23日,于某通过12315平台就此事再次投诉举报。10月24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属重复投诉举报,经调查企业违法证据不足,不予立案。10月28日,于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向复议机关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回复截图、产品照片、现场笔录、《拒绝调解书》以及于某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
  12月30日,镇安县人民政府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1.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于某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投诉举报不属于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3.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