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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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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礼让行人致亡获刑
文章字数:533
  本报讯(通讯员赵丽赵雅玲)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阮某某因未礼让行人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2025年6月22日,阮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山阳县某镇行驶时,撞到斜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阮某某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交管部门认定,阮某某未按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避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负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阮某某额外补偿亲属12万元,获对方谅解(民事赔偿另案处理)。法院认为,阮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补偿获谅解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阮某某悔恨不已:“因未礼让行人酿成悲剧,我额外赔偿12万元,还需执行一年缓刑。我会以此为戒,谨慎驾驶,做文明司机。”
  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肇事行为的依法惩处,更兼具深刻的普法教育意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经无交通信号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要求,行人横过机动车道需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贸然横穿。